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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和认筹金能否退还?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企业之间产生的买卖行为,包括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和交付定金、认筹金等行为,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示,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定金与其他名称的各类认筹金不同,购房人在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先期交付给开发企业的定金属于《担保法》规定的订约定金,即为了担保商品房购房合同这一主合同的顺利签订而先期订立的从合同。若购房者交付定金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法律规定无权索回定金;开发企业违约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形式:一、协商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定金、认筹金是否能退”的问题,属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出现违约和纠纷,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对此类民事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不应直接介入和裁定,但从维护购房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局对于购房人确因客观原因、非恶意的退定金、还筹金的诉求,会积极与当事双方沟通协调,争取妥善解决。但协商不成的,还应由购房人根据合同启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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