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时间:2023-07-11 20:49:37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3-064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拟对 4 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 60,720 份股票期权,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可行权但自愿放弃

行权的 123,000 份股票期权及 3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内可行权但自愿放弃行

权的 110,1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总数量为 293,820 份。同

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本次注销事宜需公司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后最终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

(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

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

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至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

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

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

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

关意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

已经 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

相关意见。

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股票期权行权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拟对上述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 60,720 份进行注销。

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

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因

此,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行权期内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总数量为 293,820 份,占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总数 7,674,600 份的 3.8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04%。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

票期权的具体处理,本次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与该激励对象相关的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已予以

转回,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已不再确认。具体影响以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

造价值。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需办理注销等手续,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注销“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领航员计划(二期)”股

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

“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五、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意见

  经审核,4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予

以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及 3 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

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涉及的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本次

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领

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注销 293,820 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的

确定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

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

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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